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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(试行草案)》

 

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。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人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,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:

 

一、一级医疗事故

 

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。

注: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,而行为人虽有过失,但属偶合因素者,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。

 

二、二级医疗事故

 

系指行为人过失,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。

二级甲等医疗事故:

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,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:

1、植物人。

2、昏迷,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。

3、痴呆。

4、严重智力障碍。

5、双目失明。

6、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,经治疗不可恢复者。

7、缺失一侧眼球。

8、胃、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。

9、主要脏器受损,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,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。

10、双手截肢。

11、双上肢功能全废。

12、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。

13、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(含双下肢高位截肢、双髋关节强直、以膝关节强直)。

14、双足截肢。

15、二便失禁,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。

16、截瘫或偏瘫,肌力不足三级者。

17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。

18、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。

19、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。

 

二级乙等医疗事故:

 

1、视力、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。

2、两耳全聋。

3、误摘一侧肾脏。

4、肾脏损害,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。

5、偏瘫,肌力三、四级者。

6、脊柱侧弯30度以上。

7、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。

8、原有脊术、躯干或肢体畸形,又严重加重者(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)。

9、双下肢肌萎缩,肌力二级以下,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。

10、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。

11、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(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,其子女已亡者)。

12、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。

13、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。

 

三、三级医疗事故

 

系指行为人的过失,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。

三级甲等医疗事故: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:

 

1、视力、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。

2、双耳听力明显减退(在60分贝以上)。

3、声带或喉部受损伤,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。

4、主要脏器功有改变(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),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。

5、食道损伤,吞咽困难。

6、致原正常尿道狭窄,排尿困难。

7、育龄妇女子宫切除。

8、脊柱或躯干畸形,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。

9、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,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。

10、缺失任何一手拇指。

11、除拇指外,蓁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。

12、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。

13、前臂强直。

14、肩关节、腕、髋、膝、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,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。

15、肘强直,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。

16、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。

 

三级乙等医疗事故: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,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:

 

1、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,有临床证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。

2、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、器械,需重新实施手术的。

3、开错手术病人、手术部位或脏器,造成组织、器官较大创伤的。

4、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。

5、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。

几点说明

1、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:

1)听力检查宜用电侧定器以气导为标准,听力级单位为分贝(dB),一般采用5001000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。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。

2)语音听力减退未达30分贝的,应属于听力基本正常。

3)损伤后,两耳语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:

(较好耳的语音听力减退×5+,较差耳的语音听力减退×1)除以6

如计算结果,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属于听力明显减退。 鉴定视力障碍的办法:

视力(指远距视力)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,都不作视力障碍论。正常视力,最好矫正视力0.8以上为正常视力范围,0.4-0.8为接近正常视力,视力障碍分级见下表:

视力障碍盲标准: 采用一九七三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、一九七九年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同意采用的盲目标准。凡无眼球者,视力记为无光感。

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WHO 1973
 
  别最好矫正视力
 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
 
 
 1
 20.3
 0.10.1
 0.053米指数)
 3
 4
 50.05
 0.020.021米指数)

光感

无光感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,以注视点为中心,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;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。

评定视力障碍,应以“远距视力”为标准,参考“近距视力”。

3、各种损伤必须由过失所致,不包括治疗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所致。

4、本标准各项所列,仅临床常见或比较常见者,难以穷尽所有情况,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未被包括者,可参照本标准确定。

5、本标准仅供内部掌握使用,不对群众公布。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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